徐悠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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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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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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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4 月 12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70041421 號函
辦理。
二、本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其立法說明,係參酌「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明定
當學校調查校園霸凌事件時,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
紀錄或成績評量,但訴願期間不在準則規範中,校方應輔
導學生完成請假程序,並積極提供輔導協助及補救教學,
以維護其受教權。
三、有關校園霸凌嚴重個案之處理,請貴校參考教育部「學校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各點規範妥採輔
導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