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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素華 - 教務 | 2018-01-16 | 點閱數: 658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修正規定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教育優先區計畫、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協助國民中小學急困學生計畫、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
計畫、教學訪問教師計畫及補助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辦理兒童與
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
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二)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三)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在學學童,
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而失學,適時給
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標。
(四)提升偏鄉地區學生學習興趣,降低城鄉差距造成之學習落差。
(五)扶助零至十八歲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鼓勵家庭於其成長期間進行儲蓄以
累積資產,使其未來教育及發展順遂。
三、補助對象
(一)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屬國民中小學:
1.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新住民
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中途輟學率偏高。
5.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6.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二)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2.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經學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認定確屬低收入、
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經濟弱勢家庭國小學童,且下課後確實無
人予以照顧,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之虞者。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或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無力
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偏遠地區及弱
勢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五)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補助締結為夥伴學校之城市及偏遠地區國
民中小學。
(六)教學訪問教師計畫:補助成功媒合之教學訪問教師原任教學校及受訪學
校。
(七)辦理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補助衛福部辦理本方
案,其實施對象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至年滿十八歲,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兒童及少年:
1.列冊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2.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3.長期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六十五條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之兒童及少年。
四、實施原則
(一)弱勢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擴大
補助。
(二)公平公正:依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依其需要給予個別之輔導。
(四)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應以自願為原則,尊重
家長之意願。但應儘量鼓勵接受輔助。
五、補助內容
(一)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1.補助項目: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助項目
如下列:
(1)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3)修繕整建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4)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5)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6)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7)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2.補助基準:
(1)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教育部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另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
之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分攤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
級次劃分,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九為限;第二
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
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
十九為限;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惟本計
畫倘經行政院核准,則財力級次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
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餘為全部補助。
3.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完成辦
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依本計畫
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助,並於充分討論後,
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① 初審及實地勘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程規
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各直
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急迫性、優先
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② 彙整各校需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結果,
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計畫,
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複審:
① 本署應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補助需求之
彙整,並核定補助。
②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署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署複審
意見修正計畫及經費概算後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情
形。
(5)審查原則:
①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②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考量學校
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③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之符合性
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申請補助項目錯
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④ 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⑤ 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⑥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延續性
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⑦ 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輔導外,
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雜支(包括獎品)
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4.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
(2)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
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不足
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5.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管考計畫,就各項指標與補
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客觀之整體評估及研訂管考辦法,並建立
成效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畫。
(2)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教育優先區計畫管考工作計畫,依據
辦理校數給予不同補助額度,惟仍應符合本計畫補助基準之相關規
定。補助額度如下:
① 辦理校數一至五十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② 辦理校數五十一至一百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③ 辦理校數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④ 辦理校數一百五十一至二百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⑤ 辦理校數二百零一校以上: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補助項目:
①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
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以下簡
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補助其參加費用。
B.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費對弱勢
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② 補助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經各該直
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就相關規定進行初審通過之學校;
補助其辦理所需之費用。
(2)補助原則:
①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參加費用:
A.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
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支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實際所須金額申請本署核定補
助。本署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之規定辦理。
B.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場地辦理
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社區場地提
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辦計畫
經學校同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向本署申請
補助。
② 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新臺
幣四百元,以每週五天、辦理十至十二小時為原則。膳食費:每
人每日新臺幣六十五元(含講師及一名臨時人力、志工)、臨時
人力工作費:依據行政院勞動基準法計算編列,每週補助十二小
時為原則,補助時數計一百八十小時。材料費:每班每期補助新
臺幣一千元。講師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及臨時人力勞保、健
保及勞退提繳金:依據行政院勞委員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分級表」計算編列。雜支:以本計畫總經費扣除講師及臨時人力
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後之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九編列。
③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④ 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
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
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編列分攤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級次者,
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
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
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九;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惟本計畫
倘經行政院核准,則財力級次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
百分之九十五為限,其餘為全部補助。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
驗國民小學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補助,應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
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2)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亦得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依補助原則審核
通過後,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3)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審查申請補助之
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本服務辦理時數是
否合理,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
經費收支概算表,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年度經費
狀況覈實補助。
(5)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公告
核定補助結果。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及法人或非
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
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署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3)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
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
者,應予獎勵。
(2)本署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與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訪視。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方式依據每生之身分條件,並考量各縣市之收費情
況,覈實補助該生所需繳交之費用。另依各直轄市、縣(市)財力級
次劃分,給予不同補助:財力級次第一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
五十為限;、財力級次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一為
限;財力級次第三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為限;財力級次
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一為限;財力級次第五級
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2)補助原則:
① 經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或認養之
學童。
② 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
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③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④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
①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彙整,學
校尋求教育儲蓄戶、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② 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送本署審
查。
③ 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度經費狀
況覈實補助。
(2)審查作業:
① 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②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③ 本署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限內完成
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業。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符合資格獲
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
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視。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偏遠地區及弱勢地區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秉「創新實驗、
整合學習」之精神,以學生「暑期增能、做中學習」為宗旨,規劃
二至四週,總計不超過八十節之課程,並得以多年期課程規劃及逐
年申請實施。
(2)於暑期開辦結合英語、數學、科學、閱讀等主題或自主學習課程,
其中實作及活動性課程至少百分之五十。亦可辦理非傳統式實驗性
補救教學課程(例如結合資訊科技,創新教學方法)。
(3)各校申請上限三班,每一班級人數十五至三十人為原則,得採混齡
編班及跨校招生。
(4)每班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特別偏遠地區與離島地區最高
補助十萬元),支應項目含教學人員鐘點費(支給之定義及範圍詳
如附表)、外聘教師補充保費、學生午餐費、活動交通費、教材費、
雜支、保險費(不得支應於公教人員)。
(5)同意提供完整教案以供建立教學模組之學校,經本署審查通過者,
額外支給每校最高十萬元之經費。
(6)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四為限;第二
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第三級次者,最高補
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
八十九為限;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提當年度申請本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一
式三份)送本署審查,申請期程由本署另行公告。
(2)審查原則:
①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②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
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③ 各校應透過活動式課程之設計,擴展學生學習視野、增進學習興
趣,且不得對學生進行精熟背誦、單項講述、反覆考試等方式之
學科加強課程。
④ 倘有結合其他機關(單位)辦理之專案計畫、暑期營隊,應敘明
清楚,並明確呈現本計畫申請之內容範圍及經費,避免經費重覆
補助。
⑤ 申請計畫應結合社區資源或地方發展,規劃辦理具地方特色之夏
日樂學課程,並具體展現及推廣所轄學校優良教學模組。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
(2)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報結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
本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備查。
(3)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核結時,應繳書面或影音成果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執行成果及教學活動紀錄,如活動影像、課程內涵、
實施成效及意見回饋等。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視。
(五)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計畫學校一校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其中最高可編列
五萬元資本門,短期教師交流部分,額外補助該教師所屬學校代理
教師費用,以及該教師由原任教學校至共學學校每月往返一趟之交
通費。
(2)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
十四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第三
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第四級次者,最高補
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
九十為限。
(3)補助用途:補助計畫學校辦理行政團隊及教學團隊交流、教師交
流、課程共學、學生交流及歷程紀錄等相關事宜。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本計畫共分為「同名學校共學組」及「特色主題或創意共學組」,
以二所以上國民中小學為一組,同組學校須位於不同縣市,其中二
分之一以上須為偏鄉地區學校。
(2)有意願參與本計畫之學校,請自行締結為夥伴學校並撰寫共學計畫
後,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彙整依限提報本署,並經本署審
查通過後辦理。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支用、
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視。
(六)教學訪問教師計畫
1.補助額度、基準及用途:
(1)補助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分別補助教學訪問教師之原任教學校及
受訪學校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一學年以十萬元為上限,其中最高
可編列五萬元資本門;教學訪問教師之「原任教學校」,如為連續
第二年辦理者,補助經費得調整為一學年以十五萬元為上限,其中
最高可編列五萬元資本門。
(2)補助住宿費用:如提供教學訪問教師入住校內宿舍之受訪學校,補
助該校水電費分攤費用一學年度最高五千元;另無法提供教學訪問
教師宿舍入住之受訪學校,應覈實補助該校住宿費用,惟每校一學
年度最高不得超過八萬元(含水電支出),以利該校協助安排教學
訪問教師住宿事宜。
(3)補助交通費用
① 已補助住宿費用者:補助原服務學校與受訪學校間交通費,每月
以二次往返為限。
② 未補助住宿費用者:
A.方案一:得依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所在地方政府訂定之所屬各機
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注意事項,申請交通費補助。
B.方案二:公共交通工具無法到達之路段,毎公里油資以六元計,
覈實支付。
C.前二項方案可合併使用,惟每人每月補助上限不得逾六千五百
元。
(4)本計畫除交通費及住宿費覈實補助外,其餘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
補助款處理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編列分攤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級次者,最
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六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
分之八十七為限;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八為
限;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第五級次者,
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偏鄉學校應於本署指定期間內,將教學訪問教師需求條件(包括教
師類科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及膳宿規劃等事項,向本署擇定之
計畫團隊提出申請;計畫團隊應彙整並公告教學訪問教師需求類科
別、名額及相關資訊。
(2)有意願擔任教學訪問教師者,應於本署指定期間內檢附原服務學校
同意書,原服務學校與受訪學校屬不同直轄市、縣(市)者,並應
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書,及教學訪問計畫書,向本署
擇定之計畫團隊提出申請。
(3)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應安排受訪學校與教學訪問教師實地訪談及
審查,並辦理媒合作業後公告之。於完成媒合後由各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提當年度申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送本署審查,經費申請
期程由本署另行公告。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支用、
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視。
(七)辦理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
1.補助額度及基準
(1)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院臺衛字第一○五○○四
三一八二號函核定之「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
辦理。
(2)本署補助政府提撥款,每年配合自存款儲蓄情形,政府相對提撥同
額款項,預算數之計算方式為每人每年最高一萬五千元乘以預估每
年符合資格人數。
2.申請及審查作業:本案經費申請及審查,由衛福部按執行方案所列補
助對象、額度及基準設算總經費後,再函報本署請撥經費。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案經費分三期撥付衛福部。第一期由衛福部函報本署掣據請款總
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第二、三期經費分別為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需俟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
經費請撥單」,函報本署請撥次一期經費。
(2)倘衛福部因實際執行方案所需,未能依前開規定請撥經費時,應另
案檢附相關說明資料函報本署憑辦。
(3)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衛福部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結算前一年
度撥出之政府提撥款總額後,倘有賸餘款應即全數繳還本署。
(4)其餘相關規定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
理。
附表
教學人員鐘點費支給之定義及範圍
項目單位編列基準定義及範圍備註
鐘點費人/節
國小-400 元
國中-450 元
授課師資不限原學校
教師,校際間可互
流,亦可聘請具專長
之學者專家、大專志
工、海外返國青年及
相關專長人員等擔任
師資。
傳統技藝指導者,例
如:藝生、薪傳師、
技藝耆老等,如有特
殊規定或需求,隨計
畫報經本署審查(提
供相關佐證)同意
者,得以每人每節
800 元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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