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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伃真 - 人事 | 2016-07-29 | 點閱數: 654
本案所詢教師於105年4月22日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於104學年度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者,基於法規適用從新從優之原則,倘該教師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發布生效(105年4月24日)後仍兼任該行政職務,則應依105年4月22日修正發布施行後(現行)之教師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但書規定,依第8條第3項規定核給休假(如:教師於104年8月1日侍親留職停薪復職且兼行政職務至105年7月31日止,則其休假日數按104學年度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12/12核給),次學年度續兼者,依第8條第1項規定核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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