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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伃真 - 人事 | 2016-07-13 | 點閱數: 881
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1年,以教授依據各校所訂相關章則,經核准後據以休假出 國從事進修、研究,俾持續充實新知,基於提昇教學品質之考量,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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