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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伃真 - 人事 | 2016-07-01 | 點閱數: 752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 修正條文 第五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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