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應行政院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爰配合修正旨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依據。(第1點)
(二)修正本要點適用對象。(第2點)
(三)明定加班費之支給要件及依據。(第3點)
(四)刪除現行規定第4點第3款技工、工友相關規定。(第4 點)
(五)明定待命時數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及加班時數餘數併計 之規定。(第5點)
(六)修正補休假期限為2年。(第6點)
(七)明定申請加班時數上限,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第7點)
(八)明定約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比照本要點規定 辦 理。(第10點)
(九)明定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代表會 適用評價換算基準及準用本要點之規定。(第12點 )
二、檢附「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