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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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西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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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2006389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0043877A00_prin (376550000A_1120063898_ATTACH1.pdf) |
主旨: | 函轉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除第4條第1項第4款、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外,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填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3877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菸害防制法」條文涉各級學校之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加熱式菸品),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反者需受戒菸教育,以及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等。 |
三、 | 上述條文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為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建請學校透過跨處室合作持續推動類菸品、指定菸品防制措施,辦理戒菸教育與輔導及校園禁菸環境維護工作等。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中小、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