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賡續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訂定旨揭計畫,以實質補助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40 歲以上公教人員(每人最高新台幣 3,500 元為限)辦理健康檢查。 |
二、 | 106 年度各機關學校得辦理本案健康檢查之對象,為 40 歲以上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不含約聘僱、技工、工友、臨時人員),除 105 年度已辦理健檢補助人員外,請各機關學校自行排定順序配合辦理。 |
三、 | 106 年度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健康檢查次數為每年辦理 1 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元,所需經費由各機關預算額度內勻支。 |
四、 | 本案所需經費分別編列於各機關學校 106 年度預算內,由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經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本(106)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
五、 | 檢附「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附件 2)、「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106 年公務人員健康檢查特約醫院一覽表」(附件 3)、「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附件 4)及「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公教人員健檢專案」(附件 5)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