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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伃真 - 人事 | 2016-12-30 | 點閱數: 675

一、查旨揭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函釋略以,為因應離島之特殊情況,並免影響公務人員至離島服務之意願,同意非因公赴臺之離島地區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二、旨揭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函所定得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之情形,僅限臺灣本島返回離島上班,並未及離島返回臺灣本島上班者,惟審酌如發生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時,無論臺灣本島返回離島或離島返回臺灣本島上班者,兩者之交通狀況通常均受到影響(例如機場關閉,往返班機起降均受影響),基於一致性之處理原則,旨述情形得從寬比照旨揭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函,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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