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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伃真 - 人事 | 2016-12-14 | 點閱數: 753

一、查人總處 103 年 10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49800 號函釋略以,公教人員曾服義務役、替代役及志願役軍職年資,准予併計頒給服務獎章;惟志願役年資因得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核頒忠勤勳章,仍須以其獲頒忠勤勳章後之積餘年資(含未達獲頒忠勤勳章之年資)為限;又依獎章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服務成績優良意旨,上開軍職年資如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受懲罰,應不予採計。

二、經酌陸海空軍懲罰法有關懲罰種類與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有別,為避免衍生各類人員及不同制度間權益衡平對照之困擾,增加行政作業複雜度,有關軍職年資併計請頒公教人員服務獎章之認定基準及辦理方式,爰綜整相關主管機關意見,修正如下:

(一) 有關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1、 年資計算:依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
2、 採計條件:需服役期間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服役期間如受有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則該受處分年度不予採計。
(二) 有關各種役別年資併計規定
1、 義務役、志願役、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之第 1 階段及第 2 階段、國民兵:服役期間如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准予併計請頒服務獎章;惟曾服志願役且已核頒忠勤勳章之年資,應予扣除。
2、 研發替代役第 3 階段:因與用人單位具僱傭關係,屬契約雇用性質,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支薪、參加保險及發給退休給與,與一般軍職人員性質有別,不予併計年資請頒服務獎章。
(三) 有關軍職年資查證作業
1、 為查證請頒人員是否曾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服務機關人事機構可參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查詢結果,或由當事人簽具切結書,如於事後發現所核年資有不得採計致核頒等次有誤,或未合頒給條件之情形,應即辦理服務獎章註銷及獎勵金追繳事宜。
2、 免予查證情形:為簡化行政作業,公教人員請頒服務獎章如併計其軍職年資並不影響請頒等次者,服務機關得免予查證該段軍職年資,並於「服務獎章線上請頒及檢核系統」註記。
(四) 法令修正從新從優適用原則
1、 各主管機關已依人總處 103 年 10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49800 號函核頒服務獎章之案件,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並兼顧當事人權益,除依本函規定基準可改請頒高一等次服務獎章(或原未達服務獎章頒給條件而依本函規定可獲頒者),服務機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原案重新核頒(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頒)外,其餘不再變更。
2、 103 年 10 月 16 日以後核定之公教人員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案,其曾任軍職年資尚未依人總處 103 年 10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49800 號函核頒服務獎章者,基於法令從新從優適用原則,是類人員之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事宜,依本函所定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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