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從事學生輔導工作倘涉及社工師法第 12 條之業務,與教師因從事學生輔導工作涉及心理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5 款、第 6 款之業務,依心理師法規定應具諮商心理師資格並辦妥執業登記之情形不同,即輔導教師資格之取得,並不以領有社工師證書並辦理執業登記為必要,為避免教師違反兼職規範,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社工師證照者,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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