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阮小姐 電話: 03-8227171#225 傳真: 03-8221568 電子信箱: nj201230@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西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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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府行法字第 1100230033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 376550000A_1100230033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00230033_ATTACH2.pdf ) |
主旨: | 檢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37 號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版 1 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法制字第 11002518790 號函(如附件)辦理。 |
二、 | 查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業於 109 年 9 月迄 109 年 11 月期間,先後發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 37 號之英文版與簡體中文版一般性意見。為符合國內法制用語及通用文字,法務部業邀集相關人權學者專家及涉及該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和平集會權)主要權責之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正體中文版之翻譯、定稿事宜,就中英文版內容交互參照,逐句探究討論,據以完成旨揭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版內容。 |
三、 | 按旨揭第 37 號一般性意見係闡述公政公約第 21 條和平集會權保障之內涵,包括說明和平集會權之範圍、對於和平集會權締約國的義務、對於和平集會權之限制、對於和平集會的通報體制、和平集會執法機構的責任與權力、於緊急狀態下及武裝衝突期間的集會應遵守的限制及規則、及說明公政公約第 21 條與其他條款、法律體制的關係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
四、 | 請貴機關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3 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規定,於辦理相關業務時參酌;現行法令亦請參照上開一般性意見意旨本於權責適時檢討修正,俾符同法第 4 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之規定。 |
五、 | 旨揭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版電子檔,業已公布於人權大步走網站(人權大步走首頁/兩公約規範/一般性意見)供各界參酌,請協助宣導。 |
正本: | 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