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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素華 - 教務 | 2021-04-23 | 點閱數: 415

2021「畫我天穿」意象繪圖著色比賽簡章

一、比賽目的:為讓縣內大小朋友了解客家天穿日(農曆正月二十)的由來及意

              義,原於古代女媧補天傳說,為華人感念女媧補天,救助人類的特殊節慶,而在華人各族群重視度逐漸式微下,今日以客家人特別重視此節日,只許祭神、遊樂,不許工作,有保持環境生生不息,資源永續發展的環保意義。提倡客家傳說故事的能見度,並增進大家對客家文化的了解,特舉辦著色比賽。

二、徵集對象:花蓮縣內公、私立幼兒園、國小、國中學生。

三、創作題材:以客家天穿日「女媧補天」的故事為主題發揮著色及繪畫創意。

四、作品類別:

本府提供8開及4圖畫紙為主進行著色書畫,各組別難易度不同,每位學生限投稿一件作品。(比賽用圖畫紙請至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民俗藝術科符小姐領取,每人限領一張)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提供 4開空白紙張進行創意書畫,其餘組別提供 8

  開圖畫紙進行著色創意。

五、比賽組別:

(一)幼兒園及國小低年級組(小一、小二)

(二)國小中年級組(小三、小四、小五)

(三)國小高年級(小六)及國中組

六、作品規格:

(一)紙本作品以本府提供 8開、 4開圖畫紙為主。

(二)繪圖材料、畫具不拘,作品一律手繪於圖畫紙上,以平面設計形式表現,須著色,不得裱框、護貝及書寫姓名;作品以圖案、意象、為主要呈現方式,非必要文字不得出現於作品上。

七、比賽送件及評選時程

  (一)送件截止時間:即日起至110年 4 月 30日(五)下午 5 時止(郵戳為慿)

  (二)評審期程: 110年 5月 1 日(六) 至110年 5 月 31日(一)擇 1 日辦理。

  (三)評選結果公告日期:評選結果公告於本府及客家事務處網站。

  (四)頒獎作業:暫訂 5月份辦理頒獎典禮 (視疫情發展情形另訂日期及地

                     點)

 

 

八、評選標準

(一)需具有呈現客家天穿日「女媧補天傳說」之涵義。作品中之國、客語或相關詞彙,應避免有不雅之諧音或雙關語。

(二)各評審委員評核每一位參賽作品成績以 100分為計算,評分項目與比重如下:

1.色彩: 40

2.技巧: 30

3.創意: 30

 (三) 評選作業由主辦單位遴聘專業人士 7人,組成評選委員會。

九、報名方式:參賽者依本府提供圖畫紙,於畫紙背後右下角貼上報名表(附件一)後,於徵件期限內連同親筆簽名之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紙本(附件二)送(寄)至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民俗藝術科收(地址:973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60號),連絡電話:(03)8527843分機 122 符小姐;請於信封處註明「報名參加2021畫我天穿創意著色比賽」字樣。

十、獎勵方式:

      第一名: 1,000元商品禮券或等值客家特色商品、獎狀 1幀(每組取 1 名)。

      第二名: 800元商品禮券或等值客家特色商品、獎狀 1幀(每組取 2 名)。

      第三名: 600元商品禮券或等值客家特色商品、獎狀 1幀(每組取 3 名)。

    佳  作: 100元商品禮券或等值客家特色商品、獎狀 1幀(每組取 25 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請詳填報名表,並將報名表黏貼於作品背後一併寄送,以利評選作業,報名表件寄送後 3日內請務必以電話確認是否完成報名程序。

(二)報名表請用原子筆正楷書寫正確、清楚,字體不可潦草致辨認不清。

(三)所有參賽作品不論入選與否均不退還,本處對於參選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印刷、出版、宣傳、重製等權利,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絕無異議。

(四)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如主辦單位、評審主動發現或是經人檢舉(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附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提出申請)有抄襲或成人加筆情形均不予評選,如於決賽評選完成後經查屬實,該作品喪失獲獎資格,並追回獲獎獎狀及獎金;他人若認有抄襲之嫌,應於公布名單後 10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具名送至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提出檢舉,如有違反著作權法應自負法律責任。

 

 

 

 

 

 

 

 

 

 

 

 

 

 

 

 

 

 

 

 

 

 

 

 

 

 

 

 

 

附件一:

2021「畫我天穿」意象繪圖著色比賽報名表

姓  名

 

參賽組別

□幼兒園及國小低年級組

□國小中年級組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作品名稱

 

就讀學校

 

班  級

            

學校地址

 

家長姓名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備註

 

 

附件二:

2021「畫我天穿」意象繪圖著色比賽著作權讓與同意書

Copyright License Agreement

  1. 經獲選後之作品及原稿其著作財產權歸「花蓮縣政府」所有。
  2. 主辦單位視情況可以選擇投稿公共電視公民記者新聞平台。
  3. 作者保證審查期間本作品為未公開發表或未曾參與國內外其他競賽之創作。
  4. 本作品非商業版權之原創影像,並保證無侵害任何人權益或促銷商品之嫌。參賽者若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律,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參賽者必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概與承辦單位無關。
  5. 若得獎作品經檢舉有抄襲之嫌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名次並追回獎項。
  6.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擁有修改、重製、攝影、著作、各類型態媒體廣告宣傳、刊印、公開展示及商品化等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支付費用。
  7. 本約定依主辦單位所在地之法律為準據法而為解釋適用。
  8. 本約定涉訟者,同意以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花蓮縣政府

立同意書人:

就讀學校:

身份證字號:

電話號碼:                      行動電話: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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