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12
  • slider image 322
  • slider image 325
  • slider image 162
:::
劉伃真 - 人事 | 2016-09-01 | 點閱數: 711
查行政院105年7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9295號函說明三:「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本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本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爰此,本案在行政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行政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
:::
西富粉絲團

會員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