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本 文規定,公職人員、同條項第 1 款與第 2 款所列人員擔任負 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 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屬公職人員之關 係人。惟同款但書規定:「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 代 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 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義勇消防總 隊總隊長係由消防局遴選後,報內政部核聘,應屬政府聘任之,爰公職人員擔任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依本法第 3 條 第 1 項第 4 款但書規定,該義勇消防總隊非公職人員之關係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