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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伃真 - 人事 | 2017-09-11 | 點閱數: 550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9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56041號函辦理。
二、退休公教人員倘依公教人員退休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自該處分核定或判決確定日後之學期(以註冊日為基準日)起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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